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四章债务人财产(1)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2)掌握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范围;(3)掌握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4)掌握破产取回权制度。4.1债务人财产概述:4.1 债务人财产概述本节主要介绍债务人财产的概念、性质、债务人财产构成范围的立法原则、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除外范围。
4.2破产撤销权:4.2 破产撤销权本节主要介绍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立法模式、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范围、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4.3取回权:4.3 取回权本节主要介绍取回权的概念、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主要规则、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行使规则。
[判断题]分配财团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的属于破产人的并可以进行破产分配的一切财产。


答案:错
[判断题]我国法律规定,在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时,专属于破产人的自由财团,由破产人自由支配。

[判断题]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判断题]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判断题]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以当事人包括转得人交易时存在主观恶意为构成条件。

[判断题]虚构债务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虚构申报的债务予以承认并给其他人以误认,以实现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利益,或者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行为。

[判断题]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断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多选题]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行使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包括( )
监督管理人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多选题]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我国依据不同情形规定( )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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