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破产宣告:第十章破产宣告(1)掌握破产宣告的概念;(2)掌握破产宣告的适用范围;(3)掌握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规则。10.1破产宣告:10.1 破产宣告概述本节主要介绍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的适用情形与不予宣告的情形。
[判断题]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法院审查认为具备破产原因,即宣告破产。


答案:错
[判断题]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判断题]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判断题]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判断题]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判断题]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判断题]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判断题]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多选题]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由,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
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多选题]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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