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第十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掌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12.1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12.1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本节主要介绍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概念与程序终结原因。
[判断题]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错
[判断题]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必须终止执行职务。

[判断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判断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通知债权人。

[判断题]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判断题]追加分配必须符合破产分配的顺位与原则。

[判断题]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是没有追加分配的必要,法院应将其上交国库。

[判断题]当事人对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不服的,破产立法例原则上规定不允许上诉。

[多选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得情形有:(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多选题]追加分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存在法律规定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于财产不足或破产分配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
存在追加分配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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