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测试
1.

关于清代会审制度,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A:清代会审制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B:清代会审制主要有三司推事、八王合议、秋审、圆审、朝 C:清代主要会审制度有三公会审、六部会审、大审、九卿会审 D:清代主要会审制度有会审公廨、领事观审、军民约会词讼等
答案:A
2.

清代会审制中最为典型的是“秋审”。经过“秋审”,分别对死刑人犯作出“情”、“缓決”、“可矜”、“留养”四种不同决定,最后奏请皇帝批准。关于这四种结果,以下解释错误的是(   )



A:所谓“缓决”就是死刑缓期执行,一般是缓期两年执行。所谓“留养”就是犯人有严重疾病,允许其留下来先养好病,相当于今天的保外就医 B:所谓“情实”,就是罪情无疑、适用法律恰当,没有任何宽宥理由,应奏请于当年处死 C:所谓“可矜”,就是案情虽属实,但有可疑或可矜之处,拟定免于死刑,改为流刑或徒刑。所谓“留养”,就是案情虽属实,但犯人有父母年老无人赡养或香火无法传承之情形时,则允许其留养父母或存留承嗣 D:所谓“缓决”,就是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拟定继续监候以待来年秋审再决 3.

“热审”是清代的会审之一。关于“热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热审是由大理寺下属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监察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联合进行的会审,称为“小三司会审” B:“热审”是在每年小满后、立秋前对京师监狱中关押的所有笞杖罪人犯进行联合审理;因举行于“热季”,故名“热审” C:热审的结果,或决放,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目的是要赶快减少狱中的轻罪囚犯,以免淹滞伤民,其思想渊源来自《礼记・月令》中夏季“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设想 D:“热审”是在夏季对某些特殊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中层官员进行联合复审 4.

清代对蒙古、藏、回、苗等少数民族暨边疆地区,形成了一整套有特色的民族管理法制。关于清代因俗而治的多民族法制,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对于青海蒙藏族聚居区,适用《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对于回疆地区,适用回疆则例》 B:这些法律规范均由各民族酋长制定,报中央备案 C:对于蒙古地区,适用《蒙古律例》:对于西藏地区,适用《西藏通制》 D:对于西南地区的苗、瑶、、疲、侗等少数民族,适用《苗犯处分例》、《苗疆事宜》等特别法 5.

关于清代中央“三法司”的主要职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通政司作为中央综合办公衙门,主要执行死罪的复奏 B:判部为中央审判机关,主掌中央审判,兼理司法行政 C: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核,还参与秋审 D:大理寺为中央慎刑机关,主掌重罪案件的复审 6.

《大清律》以《大明律》为蓝本,于顺治三年(1646年)初次成,在康雍时期略有修订,至乾隆五(1742年)再次修订,此后直至清再未修订关于《大清律》,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A:《大清律》是古代中国最后一部国家基本法典,其地位相当于今日宪法 B:大清律》是清代国家综合性法典,其内容以刑事规范为主 C:《大清律》由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篇组成 D:《大清律》由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组成 7.

清代刑法增加了打击“光棍”恶行的特别条例“光棍例”,“光棍”几乎成为个独立罪名。关于“光棍例”的打击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并非指所有恶棍敲诈滋事行为,仅指未婚男子当众猥亵妇女的恶行 B:生事行凶扰害无辜良民、乘地方欠收伙众抢夺等恶行 C:设计诈索官民、诓骗应试生童财物等恶行 D:喧闹公堂纠众辱官、占据关津勒索客商等恶行 8.

清代的中央司法,主要由三大法务机构共同执掌,号称“三法司”。关于“法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清代的“三法司”,包括审判兼司法行政机关、复审慎刑机关、监察纠効机关,并非仅指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机关 B:在清代各级地方,并无类似中央“三法司”的机构体制 C:清朝承袭明代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号称“三法司” D:清代承袭明代体制,设法部、大理院、御史台,号称“三法司” 9.

关于《大清律例》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律条正文在乾隆朝以后再也没有修改过 B:问刑条例的增删一般由刑部批准,报皇帝备案 C:乾隆朝以后《大清律例》修订主要是对律后问刑条例的修改补充 D:问刑条例是刑事特别法,用以补充律典 10.

清代的法律形式,最重要的是“律”和“例”。二者合编起来,称《大清律例》。关于二者的关系,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例”就是皇帝“御笔断罪”形成的重要判例,汇编为判例集后成为法官必须遵循的判例法 B:“律”主要是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是综合性成文法典:“例”是关于某些特殊刑事犯罪的补充性规定,相当于刑事特别法。后者一般附编在各条最相近的律文之后 C:“律”自乾隆初年修订确定后,一直不再修订:“例”却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根据时势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D:“例”一般从皇帝诏旨、“御笔断罪”或经皇帝批准的其他重大案件判决而来,但它不能简单视为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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