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课:国际法导论解读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者学说均为国际法渊源

国家应当通过在本国国内实施国际法以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当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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