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艺术品拍卖中的保真问题及案例分析:本章由中央财经大学刘双舟教授讲授,干货满满。6.1现行拍卖法中的不保真声明:《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被社会人士不断诟病,原因为何?艺术品拍卖真的不能保真吗?
6.2不保真声明与真伪鉴定困境:以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案为例:同一件作品会出现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究竟谁的结论更可靠?艺术品交易的案子里,法律会更倾向谁?
6.3不保真声明与艺术家鉴定权:依靠鉴定家,不能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问题,那么依靠艺术家能不能解决鉴定难题呢?
6.4不保真声明与交易制度设计:拍卖是一项特殊的交易制度,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哪一种拍卖模式更好呢?保真?还是不保真?
6.5境外艺术品拍卖的保真考察:以香港佳士得的拍卖规则为例来进行介绍和分析海外“保真”拍卖的苛刻条件
6.6不保真声明与法律风险防范:“打铁还需自身硬”;学会在参加拍卖之前参考专家的意见;仔细阅读相关规则条文,把陷阱扼杀在摇篮里;关键时刻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判断题]我国艺术品拍卖实行“不保真拍卖”制度,而其他国家的艺术品拍卖实行无条件保真拍卖。


答案:错
[判断题]在艺术品拍卖中,委托人有义务告知拍品的瑕疵,拍卖人也应告诉竞买人被拍卖艺术品的真实情况,包括艺术品的真伪。

[判断题]依据吴冠中《池塘》案我们可以得知,艺术家本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判断题]拍卖公司只要做了免责声明,再明显的瑕疵都可以免除责任。

[判断题]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判断题]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判断题]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多选题]《仿石溪山水图》案的取证和审理过程体现了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取证困难
艺术品拍卖应该提供保真,而不能让竞买人自行负责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有义务为普通民众鉴定文物艺术品并出具证明
在书画鉴定中,即使是著名鉴定家有时也无法达到意见一致
著名鉴定家的结论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证据[多选题]实践证明,依靠艺术家也无法让艺术品拍卖实现“保真拍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有些艺术家碍于情面或者其他有关利益的原因,不愿出面鉴定
拍卖中的很多艺术品,其作者可能已经过世了
艺术家的鉴定结论不一定会被司法机关采纳和支持
艺术家没有权利对已经出售的作品进行鉴定
即使艺术家愿意出面,但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结论正确[单选题]艺术品拍卖中之所以强调“瑕疵不担保”主要是因为:
文物艺术品存在鉴定难题,拍卖公司不公布瑕疵以保护自身权益。
拍卖公司是中介,难以做到完全了解拍品,因此很难承担所有瑕疵的担保责任
一些拍卖公司使用“瑕疵不担保”条款进行欺诈活动,比如“知假拍假”等
所有的拍卖都是以标的现状进行,竞买人不用参加拍卖预展就可以知道物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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