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单元测试
(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责任、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 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 )。
某信用证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无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 这份信用证是: ( )。
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和原证的内容中,必须相同的是: ( )。
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与原证可在下述方面不同:( )。
办理可转让信用证时银行无办理转让信用证的义务,除非第一受益人申请,且该银行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后才能办理转让。
UCP600第38条d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则可以一次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部分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可再继续转让给下一个受益人,即多次转让(Multiple Transfer),第二受益人如果将转让证再转回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多次转让,是可以接受的。
UCP600第38条f款规定了在不同第二受益人手中的已转让信用证的独立性,即第二受益人A手中的已转让信用证被修改,并不影响第二受益人B手中的已转让信用证,他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因此,有关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到期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等项均不可改变。
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均匀交货的合同。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一样,其权利转让要以原证申请人及开证行准许为前提。
甲公司将600 吨货物的可转让、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分别转让200 吨货物给乙公司出口,转让 200 吨货物给丙公司出口,转让 200 吨货物给丁公司出口,这不符合《UCP600》关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的规定。
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A:不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转让信用证 C:可转让信用证 D:可撤销信用证
答案:可转让信用证
A:多次 B:一次 C:二次 D:没有明确规定
A: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B:自动循环信用证 C: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D: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A:商品单价 B:商品数量 C:装运日期 D:受益人
A:货物单价 B:信用证金额 C:有效期,装期,最后交单日 D:申请人 E:投保比例
A:对 B:错
A:错 B:对
A:对 B:错
A:错 B:对
A:错 B:对
A:错 B:对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