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专题:行政处罚法专题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行政处罚的设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七、行政处罚的适用八、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九、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5.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特征:①处罚主体特定;             ②处罚对象 (行政处分)             ③前提(刑罚)             ④性质(行政强制)
5.2行政处罚的原则: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公正公开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救济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3行政处罚的种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理论分类:①精神罚 ②能力罚 ③财产罚 ④人身罚2、法律分类(个别列举+授权) ⑴个别列举:①警告 ②罚款(罚金) ③责令 ④吊销或暂扣 ⑤没收 ⑥拘留 ⑵授权:(例如,证券法)3、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唐慧案:压倒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劳教制度被明确宣告废止。
5.4行政处罚的设定: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孙志刚案)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法规4、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授权组织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组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4、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
5.6行政处罚的管辖: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1、职权管辖(工商与技监等,现在合并为市场监管局)2、级别管辖3、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和结果地的行政机关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立案查处。
5.7行政处罚的适用:七、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相对人的责任能力3、从轻或减轻的情节4、处罚与刑罚的竞合5、追罚时效(移民局处罚案)追罚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责期限,一律不得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8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基本要求 ①事实清楚 (林业案)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②告知(初步裁定,前后一致)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③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5.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基本要求①公定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收罚分离 2、当场收缴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强制措施 ⑴加罚款(3%)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⑵拍卖或划拨 ⑶申请法院 ①财产的查封                ②存款的查封                ③人员的拘留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行政征用
查封、扣押

行政没收
行政征收
答案:行政没收
[判断题]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单选题]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不能授权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职权是( )
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
公安局的行政拘留权
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判断题]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 )

[填空题]行政处罚中______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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