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强制法专题:行政强制法专题引言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四、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五、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八、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九、法院强制执行十、法律责任与附则7.1引言: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7.2行政强制的概念: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子概念--即时强制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从此意义上而言,可以认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草案中对是否应单独规定即时强制,有过较多争议。最终即时强制没有作为独立的概念在行政强制法中出现,只将其内容分散做了规定。)(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或紧急事态的发生。(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目的在于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7.3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滥”(1)实施主体多(2)理解混乱(3)实施程序不统一(4)过于依赖行政强制手段2、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软”(1)执行难(2)无秩序无安全
7.4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三、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1、统一行政强制立法2、促成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完成3、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
7.5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四、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事项排除(第3条第2、3项)(1)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证券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3)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第6章、《畜牧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7.6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五、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合理原则设定和实施适当即必要原则;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事先告诫,催告制度;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四、不得谋利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五、救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赔偿权。
7.7行政强制的设定和种类:六、行政强制的设定和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总的原则——更为严格只有法律、法规能设定。(2)法律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3)行政法规第一、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可以设定除涉及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及应由法律规定的措施(法律保留原则)之外的措施。第二、已制定法律如法律已有规定:只能细化;如法律无规定:原则不能规定,除非法律特别授权。(4)地方性法规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可以设定查封、扣押。(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的立法权限较小)第二、已制定法律如法律已有规定:只能细化;如法律无规定:不能规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人身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财物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冻结存款、汇款四、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机关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规定: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学理上属于执行罚);b、划拨存款、汇款;c、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e、代履行;f、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强制拆除等。
7.8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主体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2、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城管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全面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a、内部程序b、外部程序(三)即时强制1、关于即时强制的规定(十九条):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其次,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事后救济。2、即时强制程序(当场强制程序)——第19条①情况紧急②需要当场采取措施③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3、特别强制程序(对人身的强制程序)——增加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环节——第20条(四)限制人身自由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规定:a、遵循一般程序的规定;b、五项特别程序:当场告知或者是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海关法规定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拖延;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五)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1、刑事优先原则:先追究刑事责任。2、不能以罚代刑。3、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办结交接手续。(六)查封和扣押1、范围:限于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扣(不得两家以上的行政机关重复查扣)2、作出书面决定3、期限:30日+30日,最长期限(60天)4、妥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七)冻结1、主体:限于法律授权2、范围: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3、期限:30日+30日
7.9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八、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问题1、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既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做了规定:①一般规定(含对于不作为义务的执行);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③代履行(对于作为义务的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国际上:第一、德奥模式(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第二、英美模式——司法机关执行第三、折衷模式(日本、葡萄牙)——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己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我国是双轨制的执行体制。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3、执行要求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a、催告程序(第三十五条)以书面形式作出:b、听取意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c、决定,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决定书的送达(第三十七、三十八条);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e、中止执行(第三十九条),终结执行(第四十条);f、执行回转(第四十一条);g、执行和解等(第四十二条)。(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作为义务内容的义务。1、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要件2、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的规定(四)代履行1、概念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范围:可替代性义务3、谁可替代?需立即清理的通行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由行政机关立即代履行(或者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三大领域)。其他: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4、程序(五)行政自行执行权限,限于法律规定,但有两项特别授权:第一,违法建筑拆除——行政机关 条件:当事人既不申请救济也不拆除 但是,合法建筑——申请法院第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符合特定情况1、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救济请求3、经过催告
7.10法院强制执行:九、法院强制执行(一)诉讼强制执行和非诉强制执行的区别 (1)是否经过诉讼程序不同。(2)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一种是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理与裁判,是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另一种是只经过行政程序,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的执行程序。 (二)法院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救济期内未启动救济程序 (2)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 (5)属受案法院管辖(三)审查方式之争: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形式审与实质审相结合解决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的限度问题。(四)程序——申请条件——催告、申请法院——申请材料的要求——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听取意见——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
7.11法律责任与附则:十、法律责任与附则(一)法律责任1、特点——责任主体更广泛。——责任形式更具体——责任更严格2、具体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1)责令改正;(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赔偿;司法赔偿;金融机构赔偿;(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附则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如强制法第56条第2款,上级法院的复议受理期是15日, 2012.06.11受理, 2012.06.12开始计算, 2012.06.26前做出决定。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强制法第58条,法院30日内做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2012.06.01受理, 2012.07.01是周日,2012.07.02是最后一天。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期满前交邮,快递公司亦可。10日以内,则只是包括工作日。
[单选题]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的有( )
执行罚
查封、扣押
强制检疫
冻结、划拨
答案:执行罚
[多选题]属于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 )
强制撒迁、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冻结、划拔存款
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扣留、提取劳动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填空题]——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和制度。[判断题]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多选题]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扣押财务
冻结存款、汇款
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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